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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2023年1月1日起,居民自建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!

发布时间:2024-01-18 17:26:08发布人: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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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两年,连续发生多起自建房安全事故,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令人痛心。11月23日下午,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《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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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规,《规定》明确:


      1.城市、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。


      2.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。

      3.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,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。

      4.居民自建房竣工后,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,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使用,擅自投入使用的,责令停止使用。

      5.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,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、建设主体、施工主体、项目负责人等内容。

      点击查看全文: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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